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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(草案)》二审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4月07日作者:法制日报
四川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擅改规划


  前不久闭幕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。新条例草案规定,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。

  实践中,部分地方在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修建性详细规划时,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“崇洋风”、“政绩工程”、“形象工程”,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,占用土地过多,一些建筑忽视城市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,忽视与自然环境相协调。对此,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,为避免规划朝令夕改,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,建议增加相应的条款加以规范。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,在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城乡规划法定效力的规定,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,应当严格执行,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。

 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,应改变城乡规划透明度不够、公众参与不充分的现状。城镇规划体系、城市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从编制到实施均应公开透明,让公众有广泛参与讨论的机会。实施之后,也应当向公众公开,便于查询等。城环资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,在条例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划审查咨询和公示中规定: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。